庆阳市民政局权责清单
来源: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6-12 11:17:11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庆阳市民政局权责清单一览表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 权力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子项地方权力编码(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 行使主体(所属部门) |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11622800013950048x362011100100y | 11622800013950048x3620111001001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k8凯发平台的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 1.咨询阶段责任:解答相关政策规定。 2.核名阶段:审核申请书内容,出具核名表,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清单。 3.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社会团体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4.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对办公场地进行实地堪察,提出初审意见。 5.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6.送达阶段责任:召开成立大会、发给批复文件、打印证书。 7.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查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审查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批准的; 3.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职责做出审核审查的; 4.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的; 5.私自泄露相对人相关信息的; 6.在审批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则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11622800013950048x362011100100y | 11622800013950048x3620111001002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1.咨询阶段责任:解答相关政策规定。 2.核名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书内容,出具核名表,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清单。 3.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社会团体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4.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对办公场地进行实地堪察,提出初审意见。 5.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6.送达阶段:召开成立大会、发给批复文件、打印证书。 7.事后监管: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查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审查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批准的; 3.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职责做出审核审查的; 4.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的; 5.私自泄露相对人相关信息的; 6.在审批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则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11622800013950048x362011100100y | 11622800013950048x3620111001003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1.咨询阶段责任:解答相关政策规定。 2.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社会团体注销申请表、申请书,清算审计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批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等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3.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5.送达阶段责任:发给注销证明文件。 6.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查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审查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批准的; 3.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职责做出审核审查的; 4.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的; 5.私自泄露相对人相关信息的; 6.在审批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则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基金会成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11622800013950048x362011100200y | 11622800013950048x3620111002001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 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2.《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 1.咨询阶段责任:向咨询者解答相关政策规定,申请书相关内容。 2.核名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书内容,出具核名表,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清单。 3.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基金会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4.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对办公场地进行实地堪察,提出初审意见。 5.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6.送达阶段责任:召开成立大会、发给批复文件、打印证书。 7.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查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审查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批准的; 3.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职责做出审核审查的; 4.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的; 5.私自泄露相对人相关信息的; 6.在审批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则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基金会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11622800013950048x362011100200y | 11622800013950048x3620111002002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1.咨询阶段责任:向咨询者解答相关政策规定,申请书相关内容。 2.核名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书内容,出具核名表,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清单。 3.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基金会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4.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对办公场地进行实地堪察,提出初审意见。 5.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6.送达阶段责任:召开成立大会、发给批复文件、打印证书。 7.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查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审查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批准的; 3.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职责做出审核审查的; 4.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的; 5.私自泄露相对人相关信息的; 6.在审批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则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 | 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基金会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11622800013950048x362011100200y | 11622800013950048x3620111002003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1.咨询阶段责任:解答相关政策规定。 2.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基金会注销申请书、注销登记申请表,清算审计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批复、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等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3.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5.送达阶段责任:发给注销证明文件。 6.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查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审查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批准的; 3.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职责做出审核审查的; 4.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的; 5.私自泄露相对人相关信息的; 6.在审批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则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11622800013950048x362011100300y | 11622800013950048x3620111003001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k8凯发平台的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1.咨询阶段责任:解答相关政策规定。 2.核名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书内容,出具核名表,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清单。 3.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4.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对办公场地进行实地堪察,提出初审意见。 5.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6.送达阶段责任:发给批复文件、打印证书。 7.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查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审查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批准的; 3.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职责做出审核审查的; 4.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的; 5.私自泄露相对人相关信息的; 6.在审批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则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11622800013950048x362011100300y | 11622800013950048x3620111003002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1.咨询阶段责任责任:向咨询者解答相关政策规定,申请书相关内容。 2.核名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书内容,出具核名表,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清单。 3.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4.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对办公场地进行实地堪察,提出初审意见。 5.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6.送达阶段责任:发给批复文件、打印证书。 7.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查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审查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批准的; 3.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职责做出审核审查的; 4.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的; 5.私自泄露相对人相关信息的; 6.在审批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则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11622800013950048x362011100300y | 11622800013950048x3620111003003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1.咨询阶段责任:解答相关政策规定。 2.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申请书、注销登记申请表,清算审计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批复、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财务凭证等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3.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查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审查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批准的; 3.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职责做出审核审查的; 4.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的; 5.私自泄露相对人相关信息的; 6.在审批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则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11622800013950048x3620111004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1.咨询阶段责任:向咨询者解答相关政策规定,申请书相关内容。 2.核名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书内容,出具核名表,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清单。 3.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基金会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4.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对办公场地进行实地堪察,提出初审意见。 5.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6.送达阶段责任:召开成立大会、发给批复文件、打印证书。 7.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查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审查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批准的; 3.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职责做出审核审查的; 4.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的; 5.私自泄露相对人相关信息的; 6.在审批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则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 |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 行政许可 | 11622800013950048x3620111005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评审合格的,予以核准;不合格的不予许可,并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要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阶段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负责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查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审查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批准的; 3.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职责做出审核审查的; 4.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的; 5.私自泄露相对人相关信息的; 6.在审批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则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11622800013950048x3620111006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1.咨询阶段责任:解答相关政策规定。 2.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及章程核准表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3.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查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审查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批准的; 3.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职责做出审核审查的; 4.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的; 5.私自泄露相对人相关信息的; 6.在审批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则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 | 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11622800013950048x3620111007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第十五条第二款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1.咨询阶段责任:解答相关政策规定。 2.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基金会章程草案及章程核准表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3.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查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审查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批准的; 3.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职责做出审核审查的; 4.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的; 5.私自泄露相对人相关信息的; 6.在审批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则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 |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 | 行政许可 | 11622800013950048x3620111008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和社会救助管理科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建设经营性公墓许可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行政相对人的申报材料,以及市级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组织人员对现场核查,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同意筹建经营性公墓的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国家殡改法规政策,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更改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或降低生态节地葬式比例等,推进绿色节地生态公墓建设。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擅自增设、变更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对不符合建设经营性公墓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建设经营性公墓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对未经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7.在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5 | 对基金会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k8凯发平台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基金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基金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基金会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基金会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基金会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622800013950048x3620211001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k8凯发平台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 | 对市属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申请登记时骗取登记,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符合注销条件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622800013950048x3620211002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7 | 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市属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名义从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622800013950048x3620211003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8 | 对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以及继续以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622800013950048x3620211004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9 | 对民办非企业单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k8凯发平台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622800013950048x3620211005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k8凯发平台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622800013950048x3620211006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 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1 | 对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622800013950048x3620211007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 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2 |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k8凯发平台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622800013950048x3620211008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 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k8凯发平台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3 | 对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622800013950048x3620211009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 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4 | 对擅自印刷出版标准地名图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622800013950048x3620211010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科 | 《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2003年11月25日省政府令第10号公布)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印刷出版标准地名图书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责令停止出版发行,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5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622800013950048x3620211011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科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353号公布)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6 |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622800013950048x3620211012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科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353号公布)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7 |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622800013950048x3620211013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8 |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622800013950048x3620211014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9 | 对慈善组织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622800013950048x3620211015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 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0 | 对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622800013950048x3620211016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1 |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622800013950048x3620211017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 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2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622800013950048x3620211018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 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3 | 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622800013950048x3620211019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 第一百零三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4 | 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622800013950048x3620211020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 第一百零四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5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622800013950048x3620211021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 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6 | 对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622800013950048x3620211022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8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公布) 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7 | 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622800013950048x3620211023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8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公布) 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8 | 对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622800013950048x3620211024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8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公布) 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9 | 对基金会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封存 | 行政强制 | 11622800013950048x3620311001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1.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阶段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阶段责任:经民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封存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封存基金会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 4.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
40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的收缴、封存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凭证的封存 | 行政强制 | 11622800013950048x3620311002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 1.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阶段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阶段责任:经民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封存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收缴和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定程序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凭证的; 4.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
41 | 对省属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收缴和封存 | 行政强制 | 11622800013950048x3620311003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 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1.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阶段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阶段责任:经民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封存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封存省属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 4.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
42 |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行政给付 | 11622800013950048x3620511001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和社会救助管理科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作出给予或不予给付决定;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相关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行政给付)。 3.给付阶段责任:根据行政给付的决定,按照相关规定提供行政给付。 4.监管阶段责任:跟踪监督行政给付办理情况,受理、调查相关的投诉。 5.归档审查阶段责任:结案归档,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43 |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 | 行政给付 | 11622800013950048x3620511002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和社会救助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 1.登记受理环节责任:指导救助站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2.救助环节责任:指导救助站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3.离站环节责任:指导救助站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 4.办结环节责任:指导救助站将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等情况如实记载,制作档案妥善保管。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的; 2.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的; 3.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的; 4.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的; 5、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的; 6.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的; 7.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的; 8.救助站工作人员调戏妇女的; 9.不履行救助职责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44 | 对社会救助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11622800013950048x3620811001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和社会救助管理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1.起始阶段责任:通过网站、报刊等方式,公布行政奖励的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现场实地评审并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3.决定阶段责任:提出建议授奖名单,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表决;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责任:按规定提请相关会议审定批准并发文表彰。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奖励的; 4.受理申请、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变相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5 | 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表彰 | 行政奖励 | 11622800013950048x3620811002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 第九十一条 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 1.起始阶段责任:通过网站、报刊等方式,公布行政奖励的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现场实地评审并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3.决定阶段责任:提出建议授奖名单,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表决;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责任:按规定提请相关会议审定批准并发文表彰。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奖励的; 4.受理申请、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变相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6 | 对地名的核准 | 行政确认 | 11622800013950048x3620711001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科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第十二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部门共同协商承办。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其命名、更名由该专业部门负责承办,但应事先征得当地地名管理部门的同意。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登记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材料审核登记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有效,符合要求的,准予登记;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登记工作后续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行政确认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超过法定权限实施行政确认的; 3.拒绝或者拖延进行行政确认的,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4.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7 | 对慈善组织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11622800013950048x3620711002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 第十条第二款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行政确认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超过法定权限实施行政确认的; 3.拒绝或者拖延进行行政确认的,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4.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8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行政确认 | 11622800013950048x3620711003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 第十五条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民政部令第14号公布) 第十四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第16号) 第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登记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材料审核登记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有效,符合要求的,准予登记;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登记工作后续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2.违反程序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发放婚姻登记证、撤销婚姻的; 3.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条例》和本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材料的; 4.违规收取费用的; 5.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的; 6.购买使用伪造婚姻证书的; 7.违反规定应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9 | 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管 | 行政监督 | 11622800013950048x3620911001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 1.启动阶段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行政监督工作。 2.方案制定阶段责任:根据可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需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行政监督工作方案。 3.实施阶段责任: 根据方案对社会救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整改阶段责任: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被监督单位纠正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定期开展督查工作的; 2.未建立目标管理、督查督办和动态反馈机制的; 3.向被督查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督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50 | 对救助站及工作人员的监督 | 行政监督 | 11622800013950048x3620911002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和社会救助管理科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81号公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 1.启动阶段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行政监督工作。 2.方案制定阶段责任:根据可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需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行政监督工作方案。 3.实施阶段责任: 根据方案对救助站服务管理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整改阶段责任: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被监督单位纠正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及时开展督查工作的; 2.未建立目标管理、督查督办和动态反馈机制的; 3.向被督查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督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发现问题不纠正的; 6.侵犯救助管理机构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51 | 对标准地名标志设置的监管 | 行政监督 | 11622800013950048x3620911003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科 | 《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2003年11月25日省政府令第10号公布) 第十六条 行政区域标志、城乡街、路、巷、居民区、院、楼(单元)、门(户)等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监督检查。专业部门批准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各类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1.启动阶段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行政监督工作。 2.方案制定阶段责任:根据可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需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行政监督工作方案。 3.实施阶段责任: 根据方案对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整改阶段责任: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被监督单位纠正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定期开展督查工作的; 2.未建立目标管理、督查督办和动态反馈机制的; 3.向被督查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督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52 | 福利彩票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 | 11622800013950048x3620911004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规划财务科 | 《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54号公布)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 | 1.启动阶段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行政监督工作。 2.方案制定阶段责任:根据可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需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行政监督工作方案。 3.实施阶段责任: 根据方案对彩票代销者的代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整改阶段责任: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被监督单位纠正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定期开展督查工作的; 2.未建立目标管理、督查督办和动态反馈机制的; 3.向被督查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督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53 | 对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 行政监督 | 11622800013950048x3620911005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10月30日民政部令第63号公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儿童福利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 1.启动阶段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行政监督工作。 2.方案制定阶段责任:根据可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需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行政监督工作方案。 3.实施阶段责任: 根据方案对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4.整改阶段责任: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被监督单位纠正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定期开展督查工作的; 2.未建立目标管理、督查督办和动态反馈机制的; 3.向被督查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督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54 | 对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家庭寄养活动的监管 | 行政监督 | 11622800013950048x3620911006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 第三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该机构的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职责的;(二)在办理家庭寄养工作中牟取利益,损害寄养儿童权益的;(三)玩忽职守导致寄养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的;(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家庭寄养,或者未经上级部门同意擅自开展跨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家庭寄养的;(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擅自与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家庭寄养合作项目的。 | 1.启动阶段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行政监督工作。 2.方案制定阶段责任:根据可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需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行政监督工作方案。 3.实施阶段责任: 根据方案对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4.整改阶段责任: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被监督单位纠正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定期开展督查工作的; 2.未建立目标管理、督查督办和动态反馈机制的; 3.向被督查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督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55 | 对基金会的年度检查 | 其他权力 | 11622800013950048x3621011001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 1.告知阶段责任:以民政厅文件的形式向各业务主管单位和省属社会组织下发年检的通知。 2.受理阶段责任:按要求收取省属社会组织年检材料。 3.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年检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最终年检结论。 5.送达阶段责任:通知社会组织领取年检报告,送达年检结论。 6.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6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 其他权力 | 11622800013950048x3621011002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1.告知阶段责任:以民政局文件的形式向各业务主管单位和市属社会组织下发年检的通知。 2.受理阶段责任:按要求收取市属社会组织年检材料。 3.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年检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最终年检结论。 5.送达阶段责任:通知社会组织领取年检报告,送达年检结论。 6.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7 | 对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 其他权力 | 11622800013950048x3621011003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 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1.告知阶段责任:以民政局文件的形式向各业务主管单位和市属社会组织下发年检的通知。 2.受理阶段责任:按要求收取市属社会组织年检材料。 3.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年检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最终年检结论。 5.送达阶段责任:通知社会组织领取年检报告,送达年检结论。 6.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8 | 对基金会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的备案 | 其他权力 | 11622800013950048x3621011004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第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市属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印章、银行账号业务。 2.资料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供的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印章、银行账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会议研究后告知备案单位备案结果。 4.送达阶段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9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的备案 | 其他权力 | 11622800013950048x3621011005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银行账号业务。 2.资料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供的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印章、银行账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会议研究后告知备案单位备案结果。 4.送达阶段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0 | 对社会团体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的备案 | 其他权力 | 11622800013950048x3621011006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市属社会团体印章、银行账号业务。 2.资料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供的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印章、银行账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会议研究后告知备案单位备案结果。 4.送达阶段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1 | 对慈善活动的监管 | 其他权力 | 11622800013950048x3621011007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 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 1.启动阶段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行政监督工作。 2.方案制定阶段责任:根据可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需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行政监督工作方案。 3.实施阶段责任: 根据方案对慈善组织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整改阶段责任: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被监督单位纠正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辖区内开展的区域性慈善募捐活动进行备案的; 2.未对募捐活动进行监督; 3.未对登记备案的慈善组织进行妥善管理的; 4.在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捐助物资使用发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62 | 对家庭寄养的监督管理 | 其他权力 | 11622800013950048x3621011008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年9月24日民政部令第54号公布)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 | 1.启动阶段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行政监督工作。 2.方案制定阶段责任:根据可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需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行政监督工作方案。 3.实施阶段责任: 根据方案对家庭寄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整改阶段责任: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被监督单位纠正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办理家庭寄养工作中牟取利益,损害寄养儿童权益的; 2.玩忽职守导致寄养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的;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家庭寄养,或者未经上级部门同意擅自开展跨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家庭寄养的; 4.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擅自与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家庭寄养合作项目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63 | 对慈善组织募捐方案的备案 | 其他权力 | 11622800013950048x3621011009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 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备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对慈善信托设立、变更予以备案;建立信息档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4 | 对慈善信托的备案 | 其他权力 | 11622800013950048x3621011010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 第四十五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第四十七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第四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备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对慈善信托设立、变更予以备案;建立信息档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5 | 对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编制、审核 | 其他权力 | 11622800013950048x3621011011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科 | 《甘肃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2007年4月8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 第五条 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编制、审核工作。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在编制、出版前应将样图报省民政部门审核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材料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不符合的,不予通过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登记工作后续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机关决定的; 2.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 3.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命令、指使他人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 4.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维修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66 |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制止 | 其他权力 | 11622800013950048x3621011012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和社会救助管理科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材料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不符合的,不予通过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登记工作后续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7 | 死亡人员遗体(骨灰)运输审批 | 其他权力 | 11622800013950048x3621011013000 | 庆阳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和社会救助管理科 | 《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 凡属异地死亡者,其尸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地方的,死者家属要向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 各地卫生、公安、铁路、交通、民航等有关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管好尸体运输工作。医疗机构要积极协助殡葬管理部门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尸体管理。严禁私自接运尸体。对患有烈性传染病者的尸体要进行检疫,并督促死者家属在24小时内报告殡葬管理部门处理。凡无医院死亡证明,无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无殡葬管理部门运尸证明,而将尸体运往异地的,铁路、交通和民航部门不予承运,公安部门有权禁止通行。 对外国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要求将尸体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进中国境内安葬者,应由其亲属、所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死亡当地或原籍或尸体安葬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侨务和外事部门同意后,按卫生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1983)卫防字第5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84)署行字第540号]办理尸体、骨灰进出境手续,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或分设在国内的地方机构承运尸体。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材料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不符合的,不予通过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登记工作后续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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