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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政厅权责清单目录清单

来源:省民政厅网站 作者: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 发布时间:2020-07-17 10:49:34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表1: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属性质

法律依据

所属领域

1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k8凯发平台的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社会组织

2

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 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2.《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社会组织

3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k8凯发平台的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社会组织

4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社会组织

5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社会组织

6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社会组织

7

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许可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第十五条第二款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社会组织

8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

行政许可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 第八条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2011年9月2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公布) 第十七条 建设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及市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

公墓管理


表2: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属性质

法律依据

所属领域

1

对基金会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k8凯发平台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基金会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k8凯发平台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社会组织

2

对省属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申请登记时骗取登记,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符合注销条件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社会组织

3

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省属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名义从事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社会组织

4

对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以及继续以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社会组织

5

对民办非企业单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k8凯发平台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k8凯发平台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社会组织

6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社会组织

7

对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社会组织

8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超出章程规定进行活动、拒不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k8凯发平台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社会组织

9

对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社会组织

10

对擅自印刷出版标准地名图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2003年11月25日省政府令第10号公布)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印刷出版标准地名图书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责令停止出版发行,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区划地名

11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353号公布)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划地名

12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353号公布)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区划地名

13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慈善组织

14

对慈善组织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 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慈善组织

15

对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慈善组织

16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 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慈善组织

17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 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慈善组织

18

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 第一百零三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慈善组织

19

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 第一百零四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慈善组织

20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 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慈善信托

21

对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8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公布) 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志愿服务

22

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

行政处罚

《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8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公布) 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志愿服务

23

对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8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公布) 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志愿服务


表3: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属性质

法律依据

所属领域

1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流浪救助


表4: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属性质

法律依据

所属领域

1

对社会救助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确认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低保救助

2

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表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 第九十一条 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慈善组织

3

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婚姻登记

行政确认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 第二条第二款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婚姻登记

4

涉外收养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修正)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登记

5

对地名的核准

行政确认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第十二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部门共同协商承办。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其命名、更名由该专业部门负责承办,但应事先征得当地地名管理部门的同意。

区划地名

6

对慈善组织的认定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 第十条第二款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慈善组织


表5: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属性质

法律依据

所属领域

1

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管

行政监督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低保救助

2

对救助站及工作人员的监督

行政监督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81号公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低保救助

3

对标准地名标志设置的监管

行政监督

《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2003年11月25日省政府令第10号公布) 第十六条 行政区域标志、城乡街、路、巷、居民区、院、楼(单元)、门
  (户)等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监督检查。专业部门批准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各类标准地
  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区划地名

4

福利彩票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

《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54号公布)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
  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

福利彩票

5

对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行政监督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10月30日民政部令第63号公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儿童福利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儿童福利


表6: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属性质

法律依据

所属领域

1

对基金会的年度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社会组织

2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社会组织

3

对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社会组织

4

对基金会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第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社会组织

5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社会组织

6

对社会团体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社会组织

7

对慈善活动的监管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 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慈善组织

8

对家庭寄养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年9月24日民政部令第54号公布)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

儿童福利

9

对慈善组织募捐方案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 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慈善组织

10

对慈善信托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 第四十五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第四十七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第四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慈善信托

11

对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编制、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甘肃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2007年4月8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 第五条 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编制、审核工作。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在编制、出版前应将样图报省民政部门审核批准。

区划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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