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本机关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不包括以下信息: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二、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分类。
民政部主动公开的信息分为十一类:
1.组织机构类;
2.工作动态类;
3.政策法规类;
4.征求意见类;
5.行政许可类;
6.规划财务类;
7.项目管理类;
8.行政处罚类;
9.统计信息类;
10.人事信息类;
11.其他类。
(二)主动公开信息的方式。
1.民政部门户网站。门户网站()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主题、体裁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按照不同分类浏览查阅信息,也可将标题、发文时间以及文号、正文等作为检索条件通过简单搜索或高级搜索方式检索信息。
2.民政部文告;
3.新闻发布会;
4.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三、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材料。
1.《民政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从门户网站,也可到民政部现场领取。
2.身份证明材料。个人证件材料照片或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照片或复印件。
(二)申请渠道。
1.在线申请。通过民政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平台在线提交申请。通过在线申请可即时查询提交结果。
2.信函申请。将《申请表》及身份证明材料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邮政编码:100721。通过信函申请可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现场申请。在民政部机关直接向民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表》和身份证明材料。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补正。收到申请后,将依据《条例》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2.收到申请时间。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须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答复期限。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4.收费。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民政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民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办公时间:8:00-11:30,13:30-17:0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10)58123114;传真号码:(010)58123038;互联网k8凯发平台的联系方式:民政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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