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民政局关于对市第四届五次会议13号建议的答复函(c类)
耿春玲、吕春辉等代表:
市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13号《关于取消农村低保等级制度,适度放宽救助资金使用范围的建议》已收悉,感谢各位代表对社会救助工作特别是农村低保工作的关注。现就各位代表建议中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市农村低保实施情况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低保制度)是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社会救助的核心制度。低保制度的实施,为困难群众提供了制度化的救助,有效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为维护社会稳定、增进社会和谐、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作用。全市农村低保制度从2007年开始全面实施,201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实施以来,我市农村低保工作始终紧盯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个总基调,在助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目标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农村低保制度日趋完善,工作保障机制逐步建立健全,资金投入逐年加大,保障水平逐年提高,操作程序不断规范,农村低保政策执行更加到位,保障对象更加精准,资金管理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和改善,缓解了困难群众遭遇的经济和生活困难,增强了他们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生产生活信心更足。2020年6月底,全市共有农村低保对象54441户163987人,年保障标准4428元,累计发放资金20210.3万元。其中一类保障对象9747户17238人,保障标准369元/人/月;二类保障对象21869户64751人,保障标准350元/人/月;三类保障对象16220户56244人,保障标准84元/人/月;四类保障对象6605户25754人,保障标准58元/人/月。
二、建议答复
(一)关于取消农村低保等级制度,改为兜底保障对象和一般对象,提高保障标准问题。
根据《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8号)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类施保”,《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46号)规定:“清理和规范全省农村低保保障类别,原则上划分为四个类别”,我市农村低保实施以来,低保标准、四个类别的划分、各类别补助水平都是严格执行省政府“保主保重、特困重保”统一的政策要求,重点保障一、二类对象基本生活,促使其实现收入上的政策性脱贫,月补助标准逐年提高,三、四类对象月补助标准不再提高。目前取消农村低保分类施保、提高保障标准的时机尚不成熟,主要原因有:
一是农村低保制度作为一项基本民生制度需要长期坚持。扶贫工作是国家一项政策,社会保障兜底一批是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五个一批”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个重要制度安排。低保制度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伟大事业中仍将在不断完善中发挥托底的重要作用。
二是在我省兜底保障对象仅指脱贫攻坚特定人群。其范围是指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含被纳入“单人户”保障的建档立卡及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他们只是农村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一部分,在整县摘帽时标注退出。比如2019年底,全市剩余1.5万贫困人口中兜底保障对象为11797人,只占全市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13%、14%。因此,兜底保障对象不能涵盖所有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三是农村低保实施分类救助有利于助推相对贫困家庭发展产业。针对家庭主要成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造成家庭刚性支出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3420元/年(以2020年为例,低保标准减去三类对象补助标准)的全部纳入兜底保障范围(即一二类对象)外,对于年人均收入处于3420元-4428元之间的家庭,需要通过实施三、四类低保保障其基本生活,这些家庭可以利用有限的资金发展产业,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贫困户生产生活积极性,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稳定脱贫。由于三、四类标准差距小,在审核确认对象时家庭人均收入不好把握,近两年,全市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大幅减少,由2017年底的201871人,下降到今年6月底的81998人,下降了59.4%,其中四类对象下降了72.6%。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脱贫攻坚目标实现,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尤其是四类对象呈大幅下降趋势,但从巩固脱贫成果和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的角度来看,短期内还不宜取消。比如某户2019年娶儿媳后全家7口人,家庭结构为80岁的父母、50多岁的户主夫妻、儿子俩口、一个上大学的女儿,由于劳动力增加,2019年脱贫退出。但2020年2月,该户新生孙子,因儿子在兰州打工,妻子上兰州照料产妇及孙子,户主在家照顾年迈父母,加上疫情影响,实际劳动力和收入骤减、支出骤增,据帮扶人员反复测算,当年人均收入只有3768元,低于脱贫标准和低保标准,应纳入四类低保,保障其基本生活,才能阻止返贫。
四是中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补助资金总量会减少。保障对象总量和保障水平是财政部核拨中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的重要因素。我市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占总保障人口比例高达50%,一旦取消三、四类低保对象,保障对象基数会大幅下降,资金总量减少,比如正宁县2019年低保对象减少12024人,2020年分配资金较上年减少664万元,而其他县区均有增加。因为我市8县区财政异常困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靠中央和省上下拨,如保障对象下降较多,提高一、二类对象补助标准将没有资金保证,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且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省政府确定,如果随意提高标准,省政府不负担超标准发放资金,造成资金缺口,县区财政困难,提高标准也难以实现。
五是过去一些领导和基层干部要求取消农村三四类低保的呼声较多,我们通过多个渠道向上反映过,基于上述原因,省上明确在现阶段不能取消三四类低保。近几年随着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力度的加大,农村低保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比如由全部以家庭为单位保障到对特定对象实施“单人户”保障;比如由只考虑家庭收入到充分考虑家庭刚性支出后计算人均收入;比如由强调“五有”家庭“一刀切”式不能保障到考虑家庭实际情况;比如资金由乡镇财政所发放到由县级金融机构直发到户。
六是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进行重点救助,享受三、四类低保的人员遇到困难后给予及时有效救助后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不需要再纳入兜底保障范围,也能增强救助政策的综合效应和资金使用效益.
(二)关于适度放宽救助资金范围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补助资金包括城乡低保、城乡特困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孤儿生活、流浪乞讨救助等项目支出,主要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16年12月,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了《甘肃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民政部、财政部、银保监会2019年12月31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再次重申,要规范资金支付使用,“不能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社会救助资金,或用于工作人员日常办公经费、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低保对象减少后,国家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临时救助,帮助其度过生活难关。2019年全市实施临时救助20.3万人次,累计支出2.21亿元,其中环县救助4.79万人次5448万元。
以上答复,请提出批评意见。
再次感谢您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8356596
庆阳市民政局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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