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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细排查、精确认定、精准保障”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

来源:甘肃省民政厅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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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甘肃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细排查、精确认定、精准保障”工作的通知》(甘民发〔2021〕32号)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2019年6月18日,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二部门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省民政厅联合相关十二部门于2019年10月25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民发〔2019〕101号),并于2020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2020年12月24日,结合各省保障工作实际,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在《意见》规定情形的基础上补充增加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同时,针对父母失联情形,明确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 邻里证明 村(居)证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 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进行认定。为有效衔接民政部等相关部门两个文件的具体要求,落实两个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甘肃省民政厅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细排查、精确认定、精准保障”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细排查、精确认定、精准保障”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我省保障对象、政策标准和工作程序,并对下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文件主要内容共分为“重要意义、政策标准、主要内容、组织领导”等四个部分。为便于贯彻执行,并以附件的形式增加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甘肃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

第一部分:主要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实施一年来各地工作进行简要总结,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明确指出各地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推进中存在的政策把握不准确,保障不及时、不平衡,个别地区保障人数明显较少等几个方面的问题。同时,重点强调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大家的思想认识。

第二部分:根据《意见》和《通知》精神,对我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定义进一步完善、明确,并对相关条件进行解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我省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第三部分:就“精细排查、精确认定、精准保障”提出具体要求。一是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全面入户排查 实时信息比对 主动帮助申请”的办法,指导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和村(居)儿童主任逐村逐户开展摸底排查,加强与司法、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信息共享,对符合条件的主动帮助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实现由“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转变。二是要按照“个人申请承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 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程序开展精确认定工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证明事项,无特殊情况一律实行告知承诺制。对于父母失联的情形,灵活运用“报警查找、村居佐证、一事一议”等方式,深入调查了解,尊重客观事实,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特殊情况特殊处理,最大限度维护儿童利益。三是要采取“资金 物资 服务”的救助模式,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补贴资金,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政策以及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方式,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家庭生活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第四部分: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细排查、精确认定、精准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各地民政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常态化落实机制;二是要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做到“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三是要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努力推进政策落细、落实,全面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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